本报讯(记者 吴少妮)日前,根据公安部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实际,积极预防各类火灾,有效处置初起火灾,集团公司制定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集团公司各单位必须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序规范推进微型消防站建设,在客运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宾馆酒店等实体经营场所,货场仓库、动车检修所等生产作业场所,全面落实火灾防控工作,确保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原则,打造志愿消防队伍,配备相应消防器材,提高自查自纠、自防自救能力。微型消防站配备人员为志愿消防队员,一般不少于6人,设立微型消防站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
意见明确,微型消防站应有统一标识,配备消防器材柜,消防器材柜内应配备灭火、破拆、个人防护等专业消防器材,主要包括水基、干粉灭火器,水带及水枪,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消防电话、手持对讲机。客货运较大站场可酌情配备消防巡逻车。
意见指出,要将微型消防站火灾预防工作纳入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促进隐患排查与风险控制。将灭火处置纳入所在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针对环境特点与风险控制要求,建立与完善火灾应急处置机制。坚持微型消防站值守制度,一旦接到火警信息,当班控制室值班员必须迅速核实,并报告微型消防站站长,按规定启动灭火应急预案。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组织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其他火灾应急处置力量,进行消防报警、初火扑救、人员疏散等工作,防范火灾扩散和火灾次生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