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告知、获赔权利内容变化新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规定

铁路纪实
  关于危险告知内容变化
  在原《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新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规定
  一是新增了“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容。二是针对新增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定,新增了“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规定。
  关于获赔权利内容变化
  在原《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的内容要求。
   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