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虹 胡佳寅
2022年7月中下旬,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王某等人从事网络违法犯罪资金转移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帮助其转移网络犯罪涉案资金,即“跑分”,又介绍吴某和赵某为其提供银行卡。经查明,李某、吴某、赵某三人提供给王某的银行卡“刷流水”共计35万余元,李某获得“好处费”2100元。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对李某违法所得2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目前,随着网络科技高速发展,“帮信罪”已成为我国犯罪率极高的罪名之一。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相关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都可以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行为。
这些信息网络犯罪分子利用人们贪图小利、缺少社会经验、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诱使人们租借、出售银行卡、微信账号等,帮助转账“刷流水”,人们在无形中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看似致富发家的新捷径,通往的却是“被告人”席位。
因此,大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切莫因一时的蝇头小利,就出售、租借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第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给他人,使自己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沼中。
集团公司企法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