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虹
某单位经营的货场内常有几只流浪狗出没,单位职工赵某出于爱心便在每日吃饭时投喂流浪狗,时间一久,园区周边的流浪狗常在饭点期间等待赵某投喂。去年6月,王某在货场周边散步,几只流浪狗突然窜出来追着王某扑咬。王某在奔跑过程中,被流浪狗撞倒致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后经鉴定达到十级伤残。王某家属报警后,警察调查发现某单位职工赵某长期投食喂养流浪狗的事实,王某家属遂将某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狗原本是流浪狗,但该单位采取了长期定点方式进行投喂,使该狗产生了食物依赖,追咬路人,构成了事实豢养,判决该单位赔偿王某骨折治疗等相关费用。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当今社会,有很多爱心人士,为流浪动物提供餐食,但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易导致流浪动物集聚,并长期生活在社区之中。由于流浪动物自身携带病菌较多且具有一定的伤人野性,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和管理又较弱,这势必会增大社区公共环境的危险性。
因此,对待流浪动物,请大家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将它们送往专业收容机构,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收养,并通过拴绳等方式防止其对他人造成损害,莫让爱心变伤心。
企法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