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伯嘉 刘城
曾为铁路某集团公司员工的杨某,在离职后仍谎称自己“认识领导”,以花钱就能找“内部渠道”帮忙解决铁路工作为名,在2017年6月至2022年2月期间,累计诈骗114人,骗取钱财共计510万余元。
2023年6月,某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虚构的铁路工作人员身份实施诈骗行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杨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此类熟人“门路”型诈骗,利用求职者对铁路系统的信任,破坏铁路企业形象,社会危害性极大。
铁路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造成财产损失。本案中,杨某虚构其有能力安排工作的事实,利用求职者对铁路系统的信任实施诈骗。该案存在时间跨度大,被骗人数多,影响范围广的特点。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数额巨大、受害人数较多的诈骗案件依法从严惩处的司法立场。
铁路律师在此提醒:面对无孔不入的诈骗威胁,广大职工必须构筑“事前预防、事后维权”的双重防线,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特别要警示“杀猪盘”投资、冒充领导、虚构门路等高风险骗局。
如果不幸被骗,应立即报警并固定证据,保存所有与骗子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短信、转账凭证等。同时应紧急止付,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报警后,应全面、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被骗经过,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定期及时向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了解进展情况。对于因诈骗遭受的重大损失,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在刑事案件结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诈骗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但“贪利”和“轻信”始终是其利用的核心弱点。广大干部职工务必时刻保持警惕,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守牢法律与制度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