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婷 刘城
2021年某日凌晨,某工务段按计划在线路上进行换轨大修施工。施工负责人为线路车间副主任杨某,驻站联络员为王某,现场防护员为赵某。按照施工方案,作业需在天窗修时间内进行,且要确认线路封锁后方可上道。杨某为赶在黎明前完成换轨任务、避免影响后续列车运行,在未接到天窗修命令、未确认线路封锁的情况下,强令10名作业人员提前上道,进行换轨前的准备工作。
此时,驻站联络员王某因夜间连续值班,精神不济,未实时监控列车运行图;现场防护员赵某站在距离作业点不足50米处,未按规定设置远端防护,且对讲机因电量不足通讯中断。
凌晨4时50分许,一列货物列车驶入作业区段。赵某发现列车灯光时,已来不及示警,10名作业人员中有5人避让不及,被列车当场撞轧,造成5人死亡,线路中断运行4小时20分钟,构成铁路交通较大事故。
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施工负责人违章指挥,在未接到调度命令、未确认线路封锁的情况下,强令工人冒险上道。驻站联络员失职,未传递行车信息。现场防护员站位错误,通讯不畅,示警严重滞后。
同时查明,某工务段长期存在安全管理混乱,对“三员”到位制度执行不严,对违章指挥行为默许纵容。该事故性质被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被移送至司法机关。
铁路律师表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经法院最终审理认定:被告人杨某作为施工负责人,违反《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在未接到调度命令、未确认线路封锁的情况下,强令作业人员提前上道,对事故负有直接指挥责任,且行为性质特别恶劣。被告人王某在驻站联络岗位上丧失联络功能,未通报列车运行信息。被告人赵某未按规定设置远端防护,站位错误,且通讯中断,示警严重滞后。
三人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5人死亡、线路中断4小时以上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极大。鉴于赵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救援、如实供述罪行,王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法院对二人酌情从轻处罚。杨某在庭审中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但辩称“赶进度是常态、上级默许”,该辩解未被法院采纳。
最终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赵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铁路律师提醒: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面对上级的违法指令,拒绝是权利,更是对自己和工友的生命负责。“赶进度是常态、上级默许”这种错误的管理文化,会成为事故的温床。“重效率、轻安全”的错误倾向必须杜绝,法律不会因“赶工期”减轻任何人的半点责任。安全生产没有旁观者,每一次违章的背后,都站着死神。铁路营业线施工的每一个环节都关乎生命。法律红线不可越,制度底线不可碰。唯有将安全刻入骨髓,将责任扛在肩上,才能让列车永远平安驶过。
(本栏目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部协助组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