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律师·以案说法 普法之窗】

网络赌球行不行?刑!

字数:997 2026年07月28日 铁路纪实
  郑颖 刘城
  在今年7月世界杯期间,某单位职工小王经人介绍,在某住处,为某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在该网站注册多个子账号,接受其本人、其同事小李等人下注赌球,投注金额达几十万元,从中收取利益,并通过在赌博网站占比的方式与赌客对赌,从中非法获利。同期,小王、小李经共谋,在小王住处,利用世界杯竞猜赌球方式,接受多人微信押注,通过各自微信号、小李银行卡账户接收赌资,共计上百万元。随后,公安机关在小王住处抓获小王、小李,当场缴获手机和电脑等作案工具。小王和小李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
  铁路律师表示,除了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统一发行的体育彩票外,若参与购买、押注等,均属于法律禁止的赌博行为。无论投注金额多少,但凡参与非法赌球,就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根据公安部出台的《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78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属于“情节严重”。频繁下注、大金额下注,或累计“流水”达到一定标准,组织他人参赌,将直接触犯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聚众赌博罪认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小王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为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几十万元,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小王、小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上百万元,二名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
  铁路律师在此提醒:在我国境内,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广大铁路职工要正确区分合法体育彩票和非法赌球,私设赌球App、熟人代理接单、社群推广投注等,均属于非法赌博,不受法律保护。非法赌博与涉赌记录将录入公安信息库,影响个人银行信贷审批,请您切勿相信“高赔率、内幕消息”等虚假话术,坚决避免非法赌博带来的法律风险。
  (本栏目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部协助组稿)